7.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4.1 仿古建筑的下列部位和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配电室、应急广播室、视频监控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消防器材库和重要文物库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和设备用房;
    2 火灾风险等级为A级的仿古建筑群的避难通道和避难场地应设置高杆路灯兼作备用照明。
7.4.2 下列仿古建筑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回廊应设置消防应急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 相对封闭的参观游览厅、商业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餐厅等;
    2 仿古建筑用作家庭旅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超市和室内夜间集会、表演场所等;
    3 宗教活动场所;
    4 其他仿古建筑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回廊。
7.4.3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灯具、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和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4.4 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在假日、夜间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保安人员负责管理外,疏散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2 当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
    3 装设在地面上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具备防水性能,并采取防止被重物或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
    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位置应保证人员能够容易寻找在疏散路线上的所有手动报警器、呼叫通信装置和灭火设备等设施;
    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4.5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lx)
7.4.6 下列仿古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路径的地面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木质仿古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室内游览厅、表演场所、地上商业营业厅、餐厅、展览厅或文物陈列馆等;
    2 仿古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其他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
7.4.7 仿古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和《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4.4 本条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
7.4.5 本条规定了备用照明和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
7.4.6 本条规定了仿古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路径的地面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
7.4.7 本条规定仿古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和《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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